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鉴于近期法务发现部分地市因教培类客户广告受到处罚,特对相关风险做如下风险防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因违反此规定而受到处罚。例如,某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广告,声称“××商学院是国内第一家以公司形式在国家相关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商学院”,被认定为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又如,某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移动端发布广告,声称“一年学完即可获得本科学历”,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27.9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对教育培训类广告作出专门规定,明确此类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词句的表述。例如,某些公司在广告中声称“通过本学习法,7天记住学期整册英语单词”“单词记忆效率提升百倍”“参加××保分班的同学一律签订保分协议,未达目标无条件退款”,上述描述均被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分别处以数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禁止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宣传行为。例如,××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作推荐,被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处以10万元罚款。
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在招商广告中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例如,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声称“加盟第2年起即可盈利,投资回报率40%-50%”,被认定违法,被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禁止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此类违法广告包括低俗、不良内容,或诱导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广告。违反此规定的广告主将面临严厉处罚。
广告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真实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禁止使用党和国家标志标识、领导人讲话等内容。禁止含有歧视、低俗、暴力、不良诱导等内容。 禁止宣传使用境外教材或规避监管的行为。
广告语言应清晰准确,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涉及数据、引证内容应真实且标明出处。
民办学校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名称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宣传使用境外教材或规避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因此,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态度,将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如有事态复杂,可联系法务进行全流程协同对接。
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客观评估广告违法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与监管部门积极沟通,并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 客观评估违法情况:分析广告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广告公司与客户的责任边界。
(2) 收集关键证据:整理广告合同、客户确认文件、广告素材来源等,证明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责任应归属于客户。
(3) 向客户追责:依据合同和证据,向客户明确责任,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确保客户承担相应法律后果。